#答#
(一)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的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,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,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出具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。
(二)凡医疗机构经治或接诊医生不能确定为因疾病死亡的人员,应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机关,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。
(三)因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,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或认定的鉴定机构判定死亡性质后,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:
1、交通事故死亡的,由交警部门出具《尸体处理通知书》;
2、发生案件死亡的,由办案公安部门出具《鉴定结论通知书》;
3、无名或家属不愿处理的尸体,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制作《呈请对未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》,由市治安支队发函通知市殡仪馆进行火化。
注意事项: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为一式四联,第一联由出具单位留存,第二联供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使用,第三联由家属留存,第四联供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。
成都公墓服务平台 2022-09-06 21:00:44 回答